设为首页
加入收藏
联系站长
首页 | 学校概况 | 实时新闻 | 校园资讯 | 教育研究 | 资源下载 | 图片资源 | 在线留言 | 在线论坛 | 
您现在的位置: 中山市西区中学 >> 校园资讯 >> 法制教育 >>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
[推荐]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(二) 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
作者:西区中学    新闻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592    更新时间:2004-10-29

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,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;在补选以前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。

  第三节 国务院

 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,即中央人民政府,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,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。

 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:

  总理,

  副总理若干人,

  国务委员若干人,

  各部部长,

  各委员会主任,

  审计长,

  秘书长。

 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。各部、各委员会实行部长、主任负责制。

 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。

 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。

  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。

 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。副总理、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。

  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。

 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。

 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:

  (一)根据宪法和法律,规定行政措施,制定行政法规,发布决定和命令;

  (二)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;

  (三)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,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,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;

  (四)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,规定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;

  (五)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;

  (六)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;

[1] [2] [3] [4] [5] [6] [7] [8]  下一页

新闻录入:admin    责任编辑:admin 
  • 上一篇新闻: 没有了

  • 下一篇新闻: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(一)
  • 发表评论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(一) [47]

  • 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
   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联系站长 | 友情链接 | 版权申明 | 管理登录 |